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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案)_广西壮族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comments

广西壮族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58********,壮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住广西凌某某下甲镇河州**屯**组**号。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凌某某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凌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凌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以1400元跟三名瑶族男子购买了20只白寒鸡、12只野鸡、1只豹猫、18条松鼠尾巴、14条旱獭尾巴后放在自家一楼冰箱内存放。2020年3月26日凌某某森林公安局民警依法对罗某甲位于**镇**屯**组**号住处进行检查时查获上述物品并送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白寒鸡为雉科白鹇产品、疑似野鸡为雉科原鸡产品、疑似豹猫为猫科豹猫产品,其他动物产品因形态特征不足,采用宏观形态学无法确定集体物种。5月21日侦查机关将上述物品依法扣押,经凌某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白鹇、原鸡、豹猫价值共25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笔录、到案经过说明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国家关于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价值251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玉基

书记员:梁梓俊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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