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68********,瑶族,小学肄业,务农,住广西凌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8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被告人罗某甲觉得购买来的枪支过重,便使用切割机割掉部分枪托、枪管,并重新购买铁质水管焊接到原枪管上,同时用铁质水管制作成枪把、撞针等部位,枪支制作成后罗某甲用于日常打猎。2020年9月8日罗某甲在凌某某泗城镇白马村附近打猎时被侦查人员当场查获该枪支等物品并依法扣押。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及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枪支等物品;2.扣押笔录、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罗某乙、罗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钟玉基
书记员:梁梓俊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广西凌某某**镇**村**屯**号,18276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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