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巴检刑诉〔2020〕583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地四川省南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甲原系四川**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地膜设计和销售,2020年3月被公司辞退。之后有客户跟被告人罗某甲联系购买地膜时,罗某甲隐瞒自己已不是该公司员工的事实,仍收取客户货款不联系货物。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1.2020年7月诈骗四川资阳的被害人李某某,李某某通过支付宝向罗某甲转账40元人民币(以下币同);
2、2020年8月诈骗重庆市巴南区的被害人黄某某,黄某某两次通过支付宝共向罗某甲转账7800元;
3、2020年9月诈骗贵州赤水的被害人邓某某,邓某某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向罗某甲转账1400元;
4、2020年9月诈骗四川成都的被害人罗某乙,罗某乙通过微信扫码支付向罗某甲转账500元。
综上,被告人罗某甲共诈骗4次,合计诈骗金额9740元。侦查中罗某甲家人代罗某甲赔付了被害人黄某某、邓某某、罗某乙全部被骗金额共计9700元。(未找到李某某,李某某被骗40元)
被告人罗某甲于2020年10月21日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鑫源小栈日租房207房间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罗某甲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诉讼文书;2.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等书证;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李某某、黄某某、邓某某、罗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证实,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拘役三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巴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潘涛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居住在四川省南江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38211****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伍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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