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708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71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胡同**号**单元**室,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家园**栋**单元**室。2019年11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11月18日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被哈尔滨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5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4日经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1时44分,被告人罗某甲驾驶黑A*****号棕色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街隧道桥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罗某甲静脉血检测乙醇含量为94.45mg/100m。
被告人罗某甲在现场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取缔录像截图等;
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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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佩瑶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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