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衡蒸检一部刑诉〔2020〕151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91********,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16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3日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0日22时59分许,被告人罗某甲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湘******黑色哈弗小型普通客车,沿衡阳市蒸湘区蔡伦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华新立交桥二层位置时,被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区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测试仪(呼气机)现场检测,其酒精检测值为157mg/100m1。经医院抽血送检,2019年2月13日,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潭锦程司鉴中心【2019】毒鉴字第**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被告人罗某甲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份,乙醇含量为148.81mg/100.00ml。2019年4月16日,被告人罗某甲经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蒸湘区大队电话通知主动归案。被告人罗某甲被取保候审后一直逃避侦查拒不到案,2020年12月1日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海区一出租房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逮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驾驶员信息、入户机动车信息、常住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查获归案经过、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罗某乙证言;3.被告人罗某甲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检测报告、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图、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艳
2020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衡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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