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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一部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罗某甲,曾用名罗某乙,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81198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昆钢集团玉溪经营部经理,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镇**路**小区**幢**单元**号,现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1日22时55分许,被告人罗某甲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云******的小型轿车沿玉溪市红塔区龙泉路西向东行驶,当其行驶到龙泉路12号门口时,与停放在道路右侧的云******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发生后王某某报警,罗某甲联系刘某某等人到达现场并意图让刘某某帮忙顶替,接警后民警及时赶到现场,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查获罗某甲。经抽血检验,被告人罗某甲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5.13mg/100ml。经罗某甲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被告人罗某甲的静脉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82.55mg/100ml,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认定,罗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2020年3月22日罗某甲积极赔偿了王某某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醉酒驾驶发生事故负全部责任、意图找人顶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55mg/100ml血、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剑华

检察官助理:李玲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87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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