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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甲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1〕119号

被告人某甲,男,1984****日出生,身份号码4310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居委会****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以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罗某甲饮酒后驾驶粤S8****号小型轿车沿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建设西路行驶,行驶至建设西路进上游街西127米路段时,与卢某某驾驶并停放在路边的粤A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卢某某报警处理,后被告人被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罗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4.35mg/100mL。经广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血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现场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许秀云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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