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增检刑诉〔2021〕119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024198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镇**居委会**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以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罗某甲饮酒后驾驶粤S8****号小型轿车沿广州市增城区仙村镇建设西路行驶,行驶至建设西路进上游街西127米路段时,与卢某某驾驶并停放在路边的粤A3****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卢某某报警处理,后被告人被查获。经抽血检验,被告人罗某甲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84.35mg/100mL。经广州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增城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双方已达成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乙、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酒精血检报告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现场视频、审讯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许秀云
2021年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甲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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