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二刑诉〔2019〕274号
被告单位广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单位地址:广州市天河区**路**号**房,法定代表人:罗某甲。诉讼代表人: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联系方式:18902******。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63********,汉族,文化程度硕士,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房,广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横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21978********,汉族,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广东省四会市**镇**村**号,曾任职广东**科技有限公司采购部**。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9月10日被横琴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横琴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广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罗某甲、李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由珠海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1月至2016年3月期间,广东省**公司日化部(以下简称“**公司日化部”,另案处理),为偷逃进口货物应缴税额,经当时作为合伙人实际负责日化部进口韩国日化产品事务的被告人罗某甲批准、授意,时任日化部**的被告人李某甲提供虚假合同、发票等单证委托广东**报关报检有限公司将韩国*甲品牌的牙膏牙刷、韩国**品牌的洗发水护发素等日化产品通关进口,其中30票报关单已查证属实存在低报货物价格的情况,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嫌偷逃应缴税额合计人民币3,705,615.73元。
2016年3月17日,被告人罗某甲注册成立被告单位广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授意被告人李某甲、同案人罗某乙、贺某某(均另案处理)继续以上述方式委托广东**报关报检有限公司、广州市**物流有限公司办理进口韩国*甲品牌的牙膏牙刷、韩国**品牌的洗发水护发素、韩国*乙品牌的牙膏牙刷等日化产品的通关手续。经查证,**公司在2016年4月至2018年9月期间共57票报关单存在低报货物价格的情况,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嫌偷逃应缴税额合计人民币2,946,047.4元。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参与低报价格进口货物的报关单16票,经海关关税部门计核,涉嫌偷逃应缴税额合计人民币2,155,847.21元。
案发后,横琴海关缉私分局在被告单位**公司仓库搜查并依法扣押涉嫌走私货物一批(详见扣押清单),拟予先行变卖,所得价款按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另查明**公司已于2018年9月20日、2019年10月12日陆续向横琴海关缉私分局清退走私货物价款,共计人民币5,892,094.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搜查、扣押的手机、电脑、硬盘、牙膏、牙刷等物证;
2.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工商资料、从海关调取的报关单、专用缴款书、被告人及证人签认的单证等书证;
3.电子数据;
4.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
5.被告人罗某甲、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6.证人邹某某等20人的证言;
7.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公司日化部和被告单位**公司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偷逃进出境货物应缴税款,情节严重;被告人罗某甲、李某甲分别作为**公司日化部及**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汪玉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李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2册,光盘7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清单,请依法判处。
5.冻结账户及金额详见冻结法律文书,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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