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非法运输爆炸物案)_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481199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永安市,住福建省永安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非法运输爆炸物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时任大田县**镇**矿**矿井副矿长的田某甲(已判决)与安全员黄某乙(已判决)共同商议决定由黄某乙寻找炸药用于生产使用。2019年4月10日晚,被告人罗某某受指使驾驶朋友的闽G****号黑色本田CRV越野车载炸药80千克与黄某乙驾驶闽G****号皮卡车载炸药120千克由永安市槐南镇后溪村运送至**矿**矿井1-4硐口。而后由矿井爆破员方某丙、高某丁(均已判决)等人将上述车辆内的炸药共计200千克卸载并存放在矿硐内,后上述炸药被公安机关查扣。

经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涉案炸药属于硝铵炸药类爆炸危险品。

2019年9月30日,被告人罗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在案的炸药等物证;2.人员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刑事判决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详单、准许实施爆破作业通知书、关于延长大田县矿产开发公司建设项目基建期的函、采矿许可证、营业执照、收条、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郭某超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及同案犯田某甲、黄某乙、郑某安、方某丙、高某丁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运输炸药80千克,其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爆炸物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被告人帮助他人非法运输爆炸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正池

检察官助理:吴同新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永安市******号。

2.随案移送全案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5.涉案炸药200.15千克现由大田县公安局扣押保管于大田县**镇**工库。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