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86********,彝族,初中文化,农民,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镇**村委**组**号。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姚某某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4月22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罗某甲从外公李某某处获赠疑似火药枪一支,后被告人罗某甲向他人购买了一些火药、钢珠、铜炮,铁砂。2019年9月3日,姚某某森林公安局民警接到线索到达罗某甲家后,被告人罗某甲主动带领民警找到了其非法持有的火药枪及弹药。经鉴定,该疑似火药枪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等;2.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3.辨认笔录及照片;4.证人罗某某的证言;5.鉴定意见;6.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罗某甲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正宽

2020年4月27日

附:

被告人罗某甲现住姚某某官屯镇葡萄村委会大麦地组26 

号,联系电话:1575831****;

2.案件卷宗贰册、量刑建议书叁份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壹份随案移送;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