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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贷款诈骗案)_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65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825200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新绛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于2020年6月1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吴某甲、权某某(均另案处理),在微信群中散播兼职招聘信息,并谎称为手机店月底刷贷款业绩,承诺无需还款并且给付劳务费人民币1000元。2019年11月29日,罗某某等人将向某某、何某某等共8人骗至本市江干区九堡街道金海城附近,在未发生实际交易的情况下,要求上述8人签订虚假商品消费贷款合同,骗取被害单位某某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消费贷款共计人民币68232元。其中,吴某甲和权某某负责前期联系业务员、发送招募消息、带人办业务等工作,罗某某负责看管上述等人。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家属代为还清了贷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和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扣押清单、监控截图说明、调取证据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捷信金融软件照片、个人信贷申请表、个人征信授权书、消费信贷合同条款、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中国银行业监管委员会批复意见、咨询及后台服务合作协议、结清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权某某、吴某甲、吴某乙、陈某某、汪某某、何某某、向某某、姜某某、吕某某、谢某某、马某某、姚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消费贷款合同诈骗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贷款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亮

检察官助理:王麒

2020年6月19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 )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及补充材料5份;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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