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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温检四部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9199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街**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2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罗某某伙同“小美”(身份不明)假扮女性身份“王晓美”与被害人蒋某某谈恋爱,多次编造各种理由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26万余元。

2020年6月2日10时许,浙江省桐乡市公安局梧桐派出所民警在桐乡市梧桐街道**小区**号前门处抓获被告人罗某某。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流水、微信账号收款记录等;2.证人证言:侦察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及情况说明、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刑事扣押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腾讯公司调取的转账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岭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应韬

2020年7月31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2********。

2.单轨电子卷宗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5.涉案财物处理意见表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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