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6********,江西高安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住高安市**小区**栋**单元**室,无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谌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90********,江西高安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个体从业者。2018年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高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谌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41986********,江西高安人,汉族,初中文化,住高安市**镇**村**自然村**号,从事建材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谌某乙、谌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高安市公安局在侦查熊某某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时发现,2015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罗某某在高安市**酒店顶楼的一个房间内开设赌场,该赌场是以玩“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每人每盘最少押500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上不封顶,抽钱每盘抽200元至300元,罗某某在赌场里坐门赌博,刘某某、金某甲、陈某某等人在赌场参赌。被告人谌某甲受罗某某安排在赌场里负责抽钱和发牌。被告人谌某乙受罗某某安排在赌场里管账并在赌场放贷。金某乙(另案处理)联系谌某乙后,经谌某丙(罗某某女婿,熊某某涉黑案骨干成员,另案处理)同意到赌场看场子并带了余某某、金某丙、谌某丁、杨某某、付某某、敖某某(六人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望风进工资。跟着单某某(熊某某涉黑案领导者,另案处理)的汪某某(熊某某涉黑案组织成员,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放贷、护场子领工资。该赌场开了至少有20多场、一个月左右,每场抽1万余元,罗某某在赌场里共抽头渔利20余万元。谌某乙在赌场里共领了4000元工资,放贷拿到利息3000元左右,共非法获利7000元左右。谌某甲在赌场里共领了4600元工资。
2020年2月27日罗某某主动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3月2日谌某甲主动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2020年3月19日谌某乙主动到高安市公安局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辨认等笔录;5.同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谌某甲、谌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被告人谌某甲、谌某乙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抽钱、放贷、管账等直接帮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三人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属自首。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属主犯;谌某甲、谌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属从犯。被告人罗某某、谌某甲、谌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柏建涛
2020年6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谌某甲、谌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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