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310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2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1月份某一天凌晨1时许,被告人罗某甲在惠阳白石鸿裕百货二楼杰拉网咖上网时,将收银台上一把广汽传奇的车钥匙偷走,准备去车里面偷东西。当天6时许,被告人罗某甲从网吧来到楼下停车场,用盗窃的车钥匙寻找车辆,但未找到。
2、2019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甲窜至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家具厂,从大门口进入该厂一办公室,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抽屉手提包内的120元人民币、200元港币及一把马自达车钥匙偷走,然后来到停车场,利用盗窃的马自达车钥匙,打开被害人孙某某的车,将车内200元人民币、一双红色安踏球鞋盗走,并将自己的深蓝色球鞋丢在车内,之后离开现场,将车钥匙丢掉。
3、2019年1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罗某甲窜至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家具厂,通过翻墙方式进入该厂宿舍, 在405-3房间盗窃被害人漆某某一块TAG牌手表和38元现金,在503-3房间盗窃了被害人达某某一个黑色七匹狼钱包、100元港币和30元人民币,在505-3房间盗窃了被害人孙某某的一块生肖玉坠,并将铁条遗留在房间后离开,之后翻墙离开**家具厂。
4、2019年12月30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甲窜至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有限公司,在该公司203宿舍盗窃了被害人杨某某的400元现金,在204宿舍盗窃了被害人罗某乙的一双橙色鞋子和一包利群香烟,然后将2019年12月20日盗窃被害人孙某某的红色球鞋留下,离开宿舍从工厂大门离开。
经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TAG牌手表价格为11970元,其余涉案物品不予价格认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前科材料、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孙某某、漆某某、罗某乙、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某某
检察官助理:袁某某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罗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肆张;
3.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随案移送涉案财物:车钥匙壹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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