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Z29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4年01月02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12年06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4年03月0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03月中旬一天的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骑自行车来到深圳市坪山区**街道**村**街**号店,用随身携带的剪刀将帆布剪开后钻进店铺里面,从冰箱里面盗窃了可乐、豆浆及一些烧烤食材(赃物未缴回)。
2、2020年04月某一天,被告人罗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盗窃了一辆红黑相间的永久牌自行车,后以50元卖给自行车修理店(赃物未缴回,未核实到被害人)。
3、2020年04月底某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商场**银行旁边公交站台,将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蓝白相间的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经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500元(赃物已缴回,未核实到被害人)。
4、2020年05月0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骑着自行车再次来到**店,掀开油布进入店铺,盗窃该店铺白酒、王老吉、牛奶及一些烧烤食材(被盗物品未缴回,不予价格认定)。
5、2020年05月0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骑着于本案第三次盗窃中偷得的自行车再次来到**店,在准备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温某甲发现,后逃离现场,将自行车遗留在**店。
6、2020年05月10日23许,被告人罗某某来到深圳市坪山区**小区**座楼下停车场,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黑红相间的喜德盛2020款逐日600山地自行车盗走,后以60元卖给自行车修理店,经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山地自行车价值1522元(赃物未缴回)。
7、2020年05月25日,被告人罗某某在深圳市坪山区盗窃了一辆白色ANKEDR自行车,后以80元卖给自行车修理店,经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盗自行车价值160元(赃物已缴回,未核实到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自行车二辆;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材料;3.证人廖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曾某某、温某乙、温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坪山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7.现场勘验笔录;8.电子数据:涉案烧烤店内被盗时的监控录像光盘一张,被告人现场指认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冉凌初
检察官助理:陈洁莹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
3.涉案自行车二辆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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