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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85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21975********,布依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浙江省长兴县**镇**村一租房(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开阳县**镇**村**组)。2018年7月6日因犯窃罪被长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6月10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月18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至长兴县**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房东侧围墙处,采用推车的方式将被害人陈某甲停放在此处的红色MIKE牌电动自行车盗走(价格认定为600元),后以800元的价格销赃至长兴县**街道**路**号**商行。

2.2020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至长兴县**镇**自然村**号门口,采用推车的方式将被害人祁某某停放在此处的黑色自由客牌电动车盗走(价格认定1082元),后以600元的价格销赃至长兴县**街道**路**号**商行。

3.2020年1月26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至长兴县**镇**村**号附近,采用推车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美迪豹电动车盗走(价格认定800元),后以900元的价格销赃至长兴县**街道**路**号**商行。

综上,罗某某共盗窃三起,涉案价值24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前科材料、长兴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周某某、袁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祁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华

2020624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长兴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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