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1〕Z34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来到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洛维广场**大药房门口,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将其外衣口袋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盗走。
2020年11月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镇**村被抓获到案。归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收条、邮政银行流水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丽娜
2021年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电话19823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九页,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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