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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津检刑诉〔2021〕Z34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6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2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和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来到重庆市江津区先锋镇洛维广场**大药房门口,趁被害人何某某不备将其外衣口袋内现金人民币2000元盗走。

2020年11月9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镇**村被抓获到案。归案后,被告人罗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20年11月20日,被告人罗某某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收条、邮政银行流水信息等书证;

2.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现场笔录。

6.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丽娜

2021127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镇**村**组**号,电话19823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八十九页,光盘五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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