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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3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组,因吸毒,于2013年10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15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街走近被害人胡某某身后,趁其不备,窃走被害人胡某某上衣口袋内的华为牌P20pro(128G、极光蓝)型手机1部,经长沙市天心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华为牌P20pro(128G、极光蓝)型手机价值人民币2171元;同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街**铜像附近走近被害人翟某某身后,趁其不备,窃走被害人翟某某上衣口袋内的小米牌9SE(8G+128G、紫色)型手机1部并搭乘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长沙市天心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小米牌9SE(8G+128G、紫色)型手机价值人民币1624元。

2019年11月22日,被告人罗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路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报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的体貌和穿着的图片、现场视频截图、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3.价格认定结论:涉案华为牌P20pro(128G、极光蓝)型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涉案小米牌9SE(8G+128G、紫色)型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秘密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涉嫌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加佳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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