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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46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311990********,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惠水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4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6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某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员工,负责**公司所生产的“比特币挖矿机”这一产品的维修工作。2019年5月到11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从**公司购买的“比特币挖矿机”中有11030台在**公司进行维修和维护。2019年8月到12月期间,罗某某在维修**公司的“比特币挖矿机”时,将**公司的“比特币挖矿机”的账户和收益地址篡改为其本人所掌握的账户和收益地址,由此盗取**公司“比特币挖矿机”运行时所获“比特币”共计约0.77个(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罗某某将上述“比特币”通过“**”比特币交易平台售出,共得赃款34798.01元。2019年12月23日,**公司发现罗某某的盗窃行为而将其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手机;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海能达公司提供的内部调查资料、框架合作协议、维修清单、支付宝交易流水、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查、扣押、检查、提取笔录;6.电子数据:**平台账户的出售记录、账户账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罗某某一年一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叁册、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随案移送手机贰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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