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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盗窃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216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55********,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路**房小区**广场**幢**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2月1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本市五华区**路****广场*座****号商铺,盗窃了被害人武某某的CAPTOR捕捉者牌相机云台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530元),后携赃逃离。2019年8月31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被民警抓获。被盗相机云台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相机云台;2.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试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人民币153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莹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居家中候审,电话18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电子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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