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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云某某,现住云某某**乡**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4月21日被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19时许,肖某某与朋友张某甲、张某乙、董某某到前夫罗某乙位于云某某**乡**大道的家中看望孩子。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的父亲)酒后误以为是被害人董某某将罗某乙与肖某某拆散,致使二人离婚,遂心生怨恨,罗某甲便从自家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将董某某头部砍伤,经湖北省云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董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罗某甲主动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5月15日,双方达成刑事和解,被害人董某某谅解罗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违法犯罪前科证明、扣押清单、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丙、肖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现场勘验笔录;6.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故意伤害董某某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猛

检察官助理:徐维

2020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47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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