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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桂检刑检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出生地福建省长乐市,户籍地福建省长乐市**镇**村**号,现住湖南省桂阳县**街道**市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桂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1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8月24日至9月7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7日晚,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湘LU****小型轿车从桂阳大市场驶往夜宵城,途经桂阳县金叶广场三叉路口路段时,追尾撞上刘某某驾驶的湘LG****小型轿车和邓某某驾驶的湘LL****小型轿车,造成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桂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湘南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定性呈阳性,乙醇定量为119.95mg/100ml。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刘某某、邓某某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说明、行车记录仪截图、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事故责任认定书、车辆信息及保险信息、收条及谅解书、户籍信息;2.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邓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书华

检察官助理:孟星

2020年9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检察卷1册。

3.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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