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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慈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罗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21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慈利县**镇**街**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8日被慈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6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从慈利县岩泊渡街上出发前往慈利县城。当车行驶至长张高速公路岩泊渡收费站时,被正在执勤的高警局张家界支队慈利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对罗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分别为211.4毫克/100毫升。之后,民警立即带领罗某某前往慈利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罗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94.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娇娇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0744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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