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二部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87********,汉族,出生地、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号现住地汉川******区**栋,2014年7月7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1020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鄂A5****小型普通客车,从汉川市**镇**KTV出发前往**镇**城**区,行驶至**镇**路段,与对向小车会车时发生争执,对方驾驶员报警,民警到现场将罗某某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9MG/100ML。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现场抽血照片等书证;2.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证人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昌琼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现羁押于汉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