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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二部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8211963********,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湖北省京山市人,住京山市**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1982年8月28日被京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被京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京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7月0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鄂H6****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李某某)沿京山市**镇**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村**组路段时,与对向潘某某驾驶的鄂H5****小型轿车相撞,造成罗某某、李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罗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经对罗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80.1mg/100ml。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7.89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情况说明等;2.证人李某某、魏某某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示意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4.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听资料:提取血液视频、讯问视频光盘共一张;6.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以及有前科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卫华

                                   2020年7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京山市**镇**村**组,联系电话:134773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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