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二部刑诉〔2020〕67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 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26031973********,汉族,文化程序小学,农民,住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镇**路**号。2009年8月13日因吸毒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0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2月27日因嫖娼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月19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五百元。现因本案于2020年7月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日20时9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J****6的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环镇东路台州银行门口路段时,被值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7mg/100mL,属醉酒。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身份证复印件等;
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佳玲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在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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