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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47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84********,汉族,大专学历,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号。2019年3月25日因无证驾驶被佛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一大队罚款15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日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22时2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湘HL****号牌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当行至佛山市南海区佛开高速沙头入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4.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12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娜

2020年3月17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禅城区**镇**村**队**公寓**房,联系电话:1360000****。

2.案卷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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