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检二部刑诉〔2019〕22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汉族,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302191974********,小学文化,务工,住浙江省余姚市**街道**村**幢**室。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于2007年3月30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2日;又因赌博于2011年11月2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罚款500元;又因吸毒于2012年7月1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又因吸毒于2013年2月21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5年8月27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又因吸毒于2018年2月26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又因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23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曾因犯流氓罪和盗窃罪,于1992年10月8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又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4年8月9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余姚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8月28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0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0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浙B9N****号小型轿车(车上载乘黄某某等4人)沿余姚市阳明街道阳明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富巷路路口处,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被告人罗某某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遂将其带至余姚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罗某某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且浓度为9l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呼吸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测试结果单、提取血样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机动车查询结果、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人口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正本)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复印件、刑满释放证明书、病历材料复印件、涉案车辆照片、抽取血样时照片、血样封存照片、涉酒交通违法处罚查询记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锦霞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5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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