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一部刑诉〔2020〕Z5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02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个体,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镇**管理区**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3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凤翔大道东方天成路段时被现场执勤的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39.7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验报告书等;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执法视频、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显忠

2020年7月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一册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