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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城检诉刑诉〔2020〕28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021995********,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务工,户籍地及住址: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栋**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粤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松鹤大街正元堂路段时碰撞路边护栏,造成路边护栏损坏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罗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230.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设施更换修复处理事项表等书证;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5.现场执法视频、审讯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显忠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册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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