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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0 comments

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刑诉〔2020〕6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31976********,汉族,初中,无业,现住广东省梅州市丰某某**镇**村,2020年10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5日3时许,犯罪嫌疑人罗某甲饮酒后驾驶粤MCG****号牌小型轿车从丰某某**镇***往**镇***方向行驶,行至**村路段时碰撞到罗某乙停放在道路右侧的粤XKY****号小型轿车,后又与道路左侧的围墙发生碰撞,围墙坍塌分别砸到罗某丙、罗某丁停放在围墙后面的粤SW6****号牌、粤MXW****号牌小型轿车,造成围墙坍塌和四辆轿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从罗某甲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3.6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的证言;3、现场勘验检查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曾恒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卷;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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