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检刑诉〔2020〕40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平江县安定镇江**村**号,现住**。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平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平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6时许,被害人李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平江县安定镇武深高速连接线自东往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该连接线炊烟里停车场地段时,被该停车场倾斜到连接线路面的一旗杆撞倒在地。此时恰逢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号牌为湘******号小型轿车经过该地,并撞上倒地的李某甲及其驾驶的摩托车,将被害人李某甲撞飞至对向车道,造成李某甲死亡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死亡原因为撞击高抛后坠地形成的颅脑损伤。经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报警,积极抢救伤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2019年12月28日,被告人罗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请求免予追究罗某某刑事责任的报告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吴某某、王某某、向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6.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综上,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情节,综合庭审情况、社区矫正评估意见、矛盾化解等情况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周 娇
检察官助理:钟志强
2020年12月28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3册、物证袋1个(内含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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