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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28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镇**楼**村**组**号,住址**。2018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3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沿长沙市高新区雷锋镇牌楼坝村美丽乡村道路由南往北行驶至杨公塘组路段时,遇到被害人刘某某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沿该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此处,由于被告人罗某某违反禁止标线通行,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发后,被告人罗某某立即将被害人刘某某送往医院抢救。后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长沙市高新区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罗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向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道路责任事故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5.尸体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6.天网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甜

检察官助理施广迪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87482**** 

2.本案卷宗二册及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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