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镇**村**号,住云南省峨山县**街道**社区**小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31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矣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261998********,彝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峨山县**街道**村**号,住云南省峨山县**街道**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2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终止侦查予以释放。2020年6月23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一案,由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5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6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7日晚,被告人罗某某、矣某甲与唐某某、赵某某等人在云南省峨山县“纳格主题KTV”发生纠纷,后被告人罗某某驾驶云F*****甲号牌车辆、被告人矣某甲驾驶云A*****号牌车辆,拉乘者某某、矣某乙、杨某某、郭某某追逐赵某某驾驶云F*****乙号牌车辆,为逼停云F*****乙号牌车辆,被告人罗某某驾车对云F*****乙号牌车辆实施了别车、撞击等行为,致赵某某驾驶的云F*****乙号牌车辆右后轮爆胎。赵某某驾驶云F*****乙号牌车辆行驶至云南省峨山县小街街道牛白甸社区牛白甸村岔路口到小海洽新路大约500米下坡路段处时,被告人罗某某驾车将云F*****乙号牌车辆左轮逼至路边排水沟内停下。随后,被告人罗某某、矣某甲对云F*****乙号牌车辆上乘坐的唐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赵某某车辆损失评估为人民币15546元。
被告人罗某某系侦查人员通知到案,被告人矣某甲系陪同被告人罗某某到峨山县公安局接受调查时到案。到案后被告人罗某某、矣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被告人罗某某、矣某甲已赔偿唐某某、赵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1546元,并取得唐某某、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矣某乙、者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赵某某的询问笔录;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矣某甲的讯问笔录:5.鉴定意见:(峨)公(司)鉴(伤检)字[2018]7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峨发改价认〔2018〕21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并致一人轻伤,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15546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故意伤害罪中,被告人罗某某、矣某甲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罗某某系主犯,被告人矣某甲系从犯,对两被告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矣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罗某某、矣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罗某某在有期徒刑六个月到一年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矣某甲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间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郑 芊
检察官助理:李依喆
2020年6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三册,检察卷宗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