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驾驶员,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重庆市江北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2月1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6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住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该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被告人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23198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重庆市渝北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8年5月27日被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重庆市渝中区**街道**村**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3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租车驾驶员,出生地四川省邻水县,现住重庆市渝北区**小区**栋(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杨某甲、陈某某、阳某某、邱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12月7日至2020年1月3日,自2020年2月18日至2020年3月16日)。本院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自2019年11月22日至2019年12月6日,自2020年2月4日至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杨某甲、阳某某、邱某某、陈某某等人在孙某某经营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花卉园西三路36号的江湖菜舌尖美味餐馆内喝酒、吃饭,被害人孙某某、廖某甲等人坐在邻桌吃饭。期间,罗某某、杨某甲、阳某某、邱某某、陈某某持板凳、啤酒箱子、盘子、木棒、啤酒瓶子等物对孙某某、廖某甲进行殴打。经鉴定,孙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9年7月8日、7月9日、10月11日,被告人罗某某、杨某甲、阳某某、邱某某、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刑事判决书、住院记录;
2证人周某某、熊某某、王某某、廖某乙、杨某乙、谭某某、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廖某甲、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罗某某、杨某甲、陈某某、阳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临床损伤法医学分析意见;
6现场指认笔录;
7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杨某甲、陈某某、阳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杨某甲、陈某某、阳某某、邱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杨某甲、陈某某、阳某某、邱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杨某甲、陈某某、阳某某、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杨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判处陈某某、阳某某、邱某某拘役四个月至拘役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门 丽
附:1.被告人罗某某被监视居住,电话1816656****;杨某甲被监视居住,电话1508265****;陈某某被监视居住,电话1580236****;阳某某被监视居住,电话1528262****;邱某某被监视居住,电话1398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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