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2001年**月**日(农历2001年**月初**)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200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市**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1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3月18日至4月1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罗某某在双峰县好润家超市附近、鑫彦龙居小区、力天名苑小区等地伙同被告人唐某某、彭某某(身份待查)、谢某某(身份待查)以砸烂汽车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方式多次实施盗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0月26日凌晨,罗某某伙同彭某某在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好润家超市附近将陈某某的湘KN****皮卡车的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烂,在车内盗窃OPPO R9 Plus手机1部;将刘某某的湘KN****北京现代汽车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烂,在车内盗窃现金500余元;将赵某某的湘KS****本田汽车的主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烂,在车内未盗窃财物;将龚某某的湘KD****日产汽车的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烂,在车内盗窃黄色芙蓉王香烟3包、现金50元;将郭某某的湘KA****的林肯汽车的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烂,在车内盗窃黄色芙蓉王香烟6包、现金500余元。经鉴定,陈某某被盗的手机价值500元、龚某某被盗的香烟价值75元、郭某某被盗的香烟价值150元;
2、2019年11月10日凌晨,罗某某伙同唐某某、谢某某将冯某某停放在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鑫彦龙居小区2单元门口的湘KB****比亚迪汽车的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烂,在车内盗窃装有化妆品的化妆包1个。经鉴定,被盗的化妆品价值200元;
3、2019年11月10日凌晨,罗某某伙同唐某某、谢某某将李某某停放在蔡和森大道西187号楼下的湘KU****长安汽车的后左侧车窗玻璃砸烂,在车内盗窃联想笔记本电脑1台、现金100余元。经鉴定,被盗的笔记本电脑价值1740元;
4、2019年11月10日凌晨,罗某某伙同唐某某、谢某某将高某某停放在双峰县妇幼保健院附近的湘K8****起亚汽车的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烂,在车内盗窃枸杞槟榔1包、红牛饮料1瓶。经鉴定,被盗的槟榔及红牛饮料价值共26元;
5、2019年11月12日凌晨,罗某某将尹某某停放在双峰县力天名苑小区旁的湘A7****大众汽车的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烂,在车内盗窃黄色芙蓉王香烟8包、现金30余元。经鉴定,被盗的香烟价值200元;
6、2019年11月12日凌晨,罗某某将凌某某停放在双峰县永丰街道办事处好润家超市前坪的湘AA****本田汽车的左后侧车窗玻璃砸烂,在车内盗窃现金200元;
7、2019年11月12日凌晨,罗某某将邓某某停放在双峰县万都美尚小区西门口的陕EZ****海马汽车的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烂,在车内盗窃黄色芙蓉王香烟2包。经鉴定,被盗的香烟价值50元;
8、2019年11月12日凌晨,罗某某将周某某停放在双峰县林业局门前的湘K8****奔腾汽车的副驾驶室车窗玻璃砸烂,在车内盗窃黄色芙蓉王香烟1条、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被盗的香烟价值250元。
综上,罗某某参与盗窃事实8笔,盗窃财物共约4000余元;唐某某参与盗窃事实3笔,盗窃财物共约2000余元。
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罗某某、唐某某分别在娄底市娄星区民营市场附近的鳄鱼网吧内、一大桥附近的战士网吧内被双峰县公安局永丰水陆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陈某某、刘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罗某某、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二人均系主犯,均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被告人唐某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判处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以上一年九个月以下,并处罚金;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新宇
助 理:刘书剑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唐某某现被羁押于双峰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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