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二部刑诉〔2020〕7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3********,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化县,住本县**街道**社区**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被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30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日由新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新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罗某甲系吸毒人员,为了获取毒品吸食,以贩养吸,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1日下午,吸毒人员罗某乙联系被告人罗某甲讲要帮朋友邓某某购买500元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状(俗称“麻古”)混合物,并微信转账500元给罗某甲,罗某甲收钱后告知罗某乙,毒品被扔在新化县**医院对面巷子里**楼下一辆小车下面,邓某某赶到罗某甲告知的地点,取了一小包约0.2余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状混合物。
2、2020年9月30日凌晨,罗某甲在新化县**医院对面自己的租房楼下以400元的价格贩卖1.02克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状混合物给罗某乙后,被新化县公安局上梅派出所民警将罗某甲和罗某乙抓获,当场从罗某乙身上扣押红、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1小包,罗某甲身上扣押现金400元。经称量,红、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净重1.02克,经鉴定,红、白色晶体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状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到案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化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伍旭坤
检察官助理:曾小花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新化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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