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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0 comments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359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823197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温州市**区**号(户籍地江山市贺村镇**村**路**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至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缪某某通过徐某某(另案处理)开通“辣手麻将”游戏代理号及亲友圈,并组建微信群提供给参赌人员赌博。参赌人员使用“辣手麻将”游戏作为赌博工具,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按照1分3元或者5元的赌注结算赌资。缪某某为参赌人员提供房卡,并每局从赢钱最多的参赌人员处收取抽头3元或5元。缪某某抽头获利至少40000元。案发后缪某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交易流水、前科查询记录、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朱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至少4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缪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缪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毛卓献

2020年11月18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移送材料详见移送清单;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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