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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缪某某、支某某等7人非法经营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19〕1364号 

  被告人缪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71984********,汉族,大学毕业,群众,系温州吉择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际出资人,住浙江省温州市**栋**室。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19年9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9年10月25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26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21988********,汉族,大学毕业,群众,系平顶山市金支点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某某河区湛某某河南路东段南2号院18号楼24号。

被告人左某甲垄(曾用名:左某甲龙),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0219841020555X,汉族,大学毕业,群众,系平顶山市金支点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南省平顶山新华区**乡**村**号。

被告人代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523211988********,汉族,大学毕业,群众,系平顶山市金支点科技有限公司风某某财务人员,住内蒙古自治区**镇**村**号。

以上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21986********,汉族,大学毕业,群众,系平顶山市金支点科技有限公司股东,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路**号院**号楼**号。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21987********,汉族,大学毕业,群众,系河南硕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路社**号。

被告人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021994********,汉族,大学毕业,群众,系河南硕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业务主管。

以上三名被告人均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8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刑事拘留。

以上六名被告人均因涉嫌非法经营犯罪,于2019年9月2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捕逮捕,同年9月3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缪某某、赵某某、左某甲龚、郭某某、代某某、刘某甲、支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负责,于2019年12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缪某某、赵某某、左某甲龚、郭某某、代某某、刘某甲、支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8月份,被告人缪某某注册成立温州同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进行股票、期货配资的业务,后其与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成立的平顶山市金支点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经营此项业务。

2014年4月份至今,被告人赵某某、左某甲垄、郭某某在平顶山市开办平顶山市金支点科技有限公司,雇佣代某某为该公司财务风某某人员,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组织业务员通过微信、QQ、发名片等方式拉来需要做股票、期货配资的客户,非法进行经营、期货交易的业务。

2017年9月,被告人刘某甲在郑州开办河南硕瑞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雇佣支某某为公司业务主管。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未来花园C座304房间以河南硕瑞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组织数名业务员通过微信、QQ、发小名片等方式拉来需要做股票、期货配资的被害人刘某乙、王某某、高龙飞、韩东亮、桑嘉南等十人,后将客户的资金全部由平顶山金支点科技公司转给温州吉择电子商贸公司非法进行经营、期货交易的业务。

经审计,被害人入金总计1433225元;被害人提现或者收到退款总计661508元;配资后数额为12937350元。

案发后,被告人缪某某电话通知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缪某某、赵某某、左某甲龚、郭某某、代某某、刘某甲、支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刘某丙、王某某的陈述3、证人  的证言;4.审计报告;5.受案、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文件、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缪某某、赵某某、左某甲龚、郭某某、代某某、刘某甲、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某、赵某某、左某甲龚、郭某某、代某某、刘某甲、支某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缪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左某甲龚、郭某某、代某某、刘某甲、支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某某》七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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