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653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11197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浚县,住河南省鹤壁市**区**路**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行至郑州市郑东新区润城小区门口,将被害人常某某放在汽车副驾驶的GUCCI挎包盗走,在把包内的400余元拿走后,将包扔到了花台内。经鉴定,被盗挎包价值10900元。案发后,被盗挎包已追回,马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020年5月26日,马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常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到案经过、个人信息表、犯罪记录证明、付款记录、指认照片、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裴景珂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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