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531号
被告人靳**,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8821987********,高中文化,籍贯河南省沁阳市,户籍地河南省新乡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6月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6日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靳**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初,被告人靳**注册成立河南德谦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担任法人代表,司**(已取保)任该公司销售经理,宋**(已判刑)为专职家访人员。该公司以“低首付购车、首付低至百分之十”为宣传噱头,以省内非郑州籍和省外籍客户为拉拢对象,通过微信宣传招揽客户,吸引被害人前来咨询购车,骗取被害人信任后,以不符合郑州上牌条件、不符合贷款条件为名目,诱骗被害人在该公司安排下进行包装,而后收取被害人资料费、家访费,而后再谎称已通过贷款审核,骗取被害人缴纳购车首付款、保险费、购置税等费用。
2017年12月份,被害人顾**前来公司购车,被告人靳**安排司**接待顾**,并让顾**缴纳2000元资料费、3000元钱保证金,后司**将5000元钱交给靳**,靳**将5000元钱用于个人开销;宋**又冒充家访人员对顾**进行家访骗取顾**3000元钱;2018年1月13日,靳**通知顾**来公司缴纳提车款,谎称缴纳提车款后一周内就可以提到车,顾**缴纳44000元提车款后,靳**将44000元钱用于缴纳公司房租和个人开销,并没有给顾**提车,前后靳**共计骗取被害人顾**52000元钱。
被告人靳**于2020年5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靳**的供述;2、同案犯宋**的供述;3、证人司**的证言;4、被害人顾**的陈述;5、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银行交易记录、企业注册信息、收据、汽车购销合同及还款协议、到案经过等书证、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阳
2020年9月23日
附:
1. 被告人靳**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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