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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睢某某交通肇事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367号 

被告人睢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31968********,汉族,初中毕业,司机,籍贯河南省尉氏县,现住郑州市金水区****搅拌站(户籍地:河南省尉氏县******)。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5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14时4分许,被告人睢某某驾驶豫******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郑州市郑东新区沿博学路由北向南行驶到薛夏南街交叉路口右转弯处时,与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薛某甲驾驶的郑州******号电动车相撞,致薛某甲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案发后,现场过路群众报警,睢某某在现场等候。睢某某于2020年5月17日被民警传唤到案。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认定: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薛某甲无责任。

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被害人薛某甲符合胸腔脏器闭合性损伤死亡。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100万元,被害人近亲属对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尸体处理通知书,当事人提取血液登记表,110、120接报警记录,家庭情况说明,郑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书证、物证;2、证人薛某乙、黄某某、录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睢某某的供述;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5、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睢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蒙凡

检察官助理: 陈鹏

                       二○二○年七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睢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及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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