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84********,汉族,本科文化,个体经营,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年8月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与黄河南路西200米路南处,准备驾驶其豫AA****牌号小轿车离开时,发现停在旁边的豫AV****牌号商务车后备箱未锁,遂趁无人注意,将被害人张某某放在该车内的6000多元现金、IPAD(价值人民币2000元)、LV钥匙包(价值人民币540元)、SAINT LAURENT钱包、移动硬盘、水杯等财物盗走。
被告人杨某某于2018年8月2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案发后,被盗财物已被查扣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主动补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现场辨认笔录、搜查笔录;4、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5、视听资料;6、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LV鉴定报告、谅解书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储昭节
附:1.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在家候审;
2.本案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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