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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经开曹某某盗窃案)_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开检公诉刑诉〔2020〕3498号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76********,汉族,小学毕业,无业,籍贯河南省杞县,住河南省杞县**乡**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14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6月1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6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郑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时许,被告人曹某某在郑州市郑东新区五洲小区8号院19号楼5单元一窗户下,徒手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绿色“帅克虎”牌电动三轮车电源线扯断通电后盗走。被害人赵某某发现车辆被盗后报警,后经视频监控录像比对,民警于2020年6月9日22时许在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大孙庄南二街一宾馆内将被告人曹某某抓获到案。

经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出具价格鉴定意见:被盗电动车价格为人民币68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指认照片,被盗电动车档案资料及购买票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物证;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曹某某的供述;4、郑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某某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蒙  凡

检察官助理:陈  鹏

                              二○二○年九月八日

附:

1被告人曹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1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1《认罪认罚具结书》;

1《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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