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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索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刑诉〔2021〕44号

被告人索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01021991********,藏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住本市城关区**路**花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3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1年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1时5分许,索某某醉酒后驾驶藏A0****号车,在拉萨市仙足岛山东小院门前与次某某驾驶的藏AK****号车发生相撞,致使次某某受伤、两车受损,公安机关对索某某进行了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第一次检测结果为:228mg/100ml、第二次检测结果为:282mg/100ml,次某某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索某某的血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检验,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9.37mg/100ml,证实索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后同乘人员罗某某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在原地积极救治伤员,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索某某与伤者次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人员基本信息及被告人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告人达到承担刑事责任年龄。(2)现场情况说明及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在2020年5月9日案发后与同车人员罗某某报案并积极救治伤员,配合公安调查取证。(3)呼气式酒精检测表及照片,证实2020年5月9日被告人索某某第一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28mg/100ml,第二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82mg/100ml,伤者次某某第一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第二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0mg/100ml,(4)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出院病情证明书,证实次某某于2020年5月9日住院,2020年5月19日出院,附住院费用清单。(5)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被告人索某某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次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索某某因该起事故被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7)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索某某与次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取得了被害人谅解。(8)西藏阜康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交警支队城东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次某某所受损伤未达到伤残等级鉴定条件。2.证人证言:证人罗某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9日其与被告人索某某饮酒的事实及被告人酒后驾车发生事故的经过。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索某某的供述证实2020年5月9日其与罗某某饮酒后驾车并在本市仙足岛山东小院门口发生事故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次某某陈述证实其在2020年5月9日驾驶的藏AK****号轿车在本市仙足岛山东小院门口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5.勘验、指认笔录:勘验笔录证实事故现场一辆藏A0****与一辆藏AK****发生碰撞,一人受伤两车受损的情况,附指认照片14张。6.鉴定意见:(1)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藏公物(理)鉴字[2020]275鉴定结果显示被告人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37mg/100ml.(2)四川荣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川荣鉴[2020]车鉴字第472号鉴定意见证实事故中被告人索某某驾驶的藏A0****行驶速度约为50km/h,被害人次某某驾驶的藏AK****行驶速度约为29km/h。7.视听资料:证实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的过程符合法律规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索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索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索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索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旦增宗吉

云丹加措

(院印)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在本市**路**花园。

2.卷宗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被害人名单、证人名单、证据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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