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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糜某甲、江某某寻衅滋事案)_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检一部刑诉〔2021〕5号

被告人糜某甲,绰号“***”,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江某某,绰号“***”,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13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糜某甲、江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5月21日10时许,萍乡市湘东区**镇**村村民林某某因为污染问题反映无果,便在其家门口将运煤车辆拦下。被告人糜某甲得知后让被告人江某某带着装有两把自制猎枪的袋子一起骑摩托车前往,在路上遇到了糜某乙、李某某、糜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五人到林某某家门口后糜某乙先用拳头殴打林某某,李某某、糜某丙等人也围着林某某拳打脚踢。被告人糜某甲、江某某各持一把自制猎枪恐吓村民并用枪把殴打了林某某。经江西萍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林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糜某甲、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糜某甲、江某某持凶器恐吓、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糜某甲、江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糜某甲具有主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糜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被告人江某某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江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娇

2021年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糜某甲、江某某现被羁押于萍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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