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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米某某交通肇事案)_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0 comments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桑检刑检刑诉〔2019〕178号 

被告人米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3011968********,藏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乡**村**号,取保候审前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乡**村**号。被告人米某甲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7月20日被原日喀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米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5月13日被日喀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3日再次由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米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1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05月12日22时28分,被告人米某甲醉酒驾驶藏GC***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日喀则市省道204线9KM+890M处,与横穿公路的被害人米某乙发生相撞,造成被害人米某乙经日喀则市人民医院急救中心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日喀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科认定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米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米某乙负事故次要责任;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米某甲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93.90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122报警记录表;行政强制措施;日喀则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死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被告人米某甲的驾驶证与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常驻人口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谅解书;公证书;道路交通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扎某某、巴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米某甲的供述及辩解;

4.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5.鉴定意见:四川荣诚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川荣鉴[2018]车鉴字第35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西藏自治区公安厅出具的藏公物(理)鉴字【2018】111号检验报告;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米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米某甲血液酒精含量达到93.90mg/100ml,属于醉酒,其在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米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米某甲与被害人米某乙家属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已赔偿完毕,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米某甲醉酒驾车、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被告人米某甲有前科劣迹,对其量刑时酌定从重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米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米某甲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旦增久美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米某甲现已取保候审,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乡**村**号;

2.公安卷壹册、检察卷壹册;

3.光盘贰张;

4.身份证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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