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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管某某故意伤害案)_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19〕583号

被告人管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湖北省麻城市**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管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 年4月5日9时许,被害人罗某某驾驶TS280型拖拉机行驶至湖北省麻城市白果镇郑寨村路段时,与对向管某甲无证驾驶的踏板摩托车相撞,致管某甲受伤。经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某、管某甲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罗某某、管某甲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管某甲的亲属阮某某陈某某(均已判刑)多次找罗某某索要医药费未果。

2013年5月2日14时许,被告人管某某陈某某阮某某的邀约下,伙同阮忠平、管显皮、管雪清 (均已判刑)、管跃良管建武、“胖二”等人,携带木棒,租**,为管某甲索要医药费,与罗某某家人黄淑芳、罗杨发生争执,被告人管某某管雪清管跃良、“胖二”等人持木棒对黄淑芳、罗杨进行殴打,将罗杨的一部手机及家中门窗玻璃等物品砸损。随后被告人管某某管雪清、“胖二”等人又持木棒到二楼寻找罗某某,将正在卧室休息的罗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罗某某主要损伤为右上肢尺骨骨折,头皮挫裂创累计长度大于8cm,其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经物价部门认定,罗某某家被损毁的物品及手机价值人民币1627元。

2019年8月16日下午,被告人管某某在湖北省随州市被公安机关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基本信息、同案人刑事判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对被害人伤情进行鉴定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书;3.罗扬、黄淑芳、陈泽吉、余敢清、管建武管约良等证人的证言;4.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5.辨认笔录;6.管显皮、管雪清、阮忠平、阮某某陈某某等同案人的供述和辩解;7.被告人管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管某某受人邀约,伙同他人持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再英

2019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管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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