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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符某某诈骗案)_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0 comments

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儋检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200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9003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海南省儋州市人住海南省儋州市****村委会**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8月13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18日被儋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儋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被告人符某某将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的一张中国兴业银行卡(6229086230********)提供给诈骗分子使用。  

1.2020年3月9日14时许,在广东省东莞市的被害人向某某接到询问其是否需要办理贷款的电话,向某某表示需要贷款,便添加对方QQ号码进行咨询,向某某被骗以缴纳储备资金等方式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兴业银行卡:6229086230********,户名:符某某)转账二次,共计人民币8000元。

2.2020年3月10日12时许,在重庆市**区的被害人王某某接到询问其是否需要办理贷款的电话,王某某表示需要贷款,便添加对方QQ号码进行咨询,王某某被骗以缴纳担保金等方式向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转账二次,其中向户名为符某某,卡号为6229086230********的兴业银行卡转账一次为人民币5000元。

2020年8月12日,被告人符某某主动到儋州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基本项查询、到案经过、银行卡开户明细、银行卡资金流水、转账记录截图、取保候审决定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QQ聊天记录、情况说明;

2.被害人向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

6.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诈骗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而提供帮助,参与诈骗他人钱款人民币1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符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本案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儋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    莘

书记员:端木婉霖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符某某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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