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符某某盗窃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0 comments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海南省儋州市****村委会****号,捕前住三亚市**宿舍。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31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在三亚市商品街一巷港华市场对面时,看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一辆雄鹰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62元),未拔车钥匙,符某某将该车盗走,并骑到解放路第一市场路口停放。2019年12月21日0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准备骑走被盗电动车时被公安干警抓获。涉案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缴获的电动车;2.书证:人口信息等;3.被害人的陈述: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42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星

书 记 员:吴珍莲

(此页无正文)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Comments

Be th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Comment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 indicates required fields.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