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在三亚市商品街一巷港华市场对面时,看到被害人罗某某停放的一辆雄鹰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62元),未拔车钥匙,符某某将该车盗走,并骑到解放路第一市场路口停放。2019年12月21日0时许,被告人符某某准备骑走被盗电动车时被公安干警抓获。涉案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犯罪事实证据:1.物证:缴获的电动车;2.书证:人口信息等;3.被害人的陈述: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等。
量刑情节证据: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涉案财物价值人民币42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运星
书 记 员:吴珍莲
(此页无正文)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符某某现被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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