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检刑诉〔2020〕Z316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住广东省湛江市徐某某**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徐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徐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徐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5月7日由徐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符某某因其父亲曾被张某某殴打一事而怀恨在心,为报复张某某,2020年3月9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符某某携带铁锤及刀片驾驶一辆五羊本田摩托车来到徐某某徐城镇华建三路,先用刀片将张某某停放在“荣兴窗帘店”门口的小轿车(粤0****)的四个轮胎划破,紧接着用铁锤砸小轿车驾驶室车门的玻璃,不慎将铁锤落入该车驾驶室室内,被告人符某某赶忙徒手扒开被砸破损的玻璃窗,寻找落入驾驶室内的铁锤,待其将铁锤从驾驶室内拿出来后,被告人符某某又拿着铁锤继续砸小轿车其它部位。随后,被告人符某某因害怕有人报警便拿着铁锤及刀片逃离现场。经物价鉴定,被砸毁的小轿车值款人民币11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小轿车;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违法犯罪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指认、现场勘查等笔录;7.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符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就
检察官助理:谭冰君
(院印)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徐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告知书》、《证据开示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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