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294号
被告人符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023200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乡**村,捕前住永清县**乡**村。2019年11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永清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2020年1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永清县公安局决定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符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下午,永清县**乡**村村民徐某某因怀疑自己妻子刘某某与微信网友刘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用刘某某的微信将刘某某引至**村自家中,后徐某某与刘某某发生冲突,被告人符某某看到其继父徐某某与刘某某发生矛盾,遂帮助徐某某一起殴打刘某某致其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符**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被告人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符**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贺随
2020年10月1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现于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